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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欧洲文明史最新章节!

    本讲目的————教会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离————世俗人士对教士群体的间接影响————教士来自社会各色人等————教会对公共秩序和立法的影响————悔罪制度————人类心智的发展完全是神学的发展————教会常常跻身于权力一方————无需惊奇,宗教的目的就是监管人类自由————5到12世纪期间教会的不同状态————首先,帝国教会————第二,蛮族教会;两种权力分离原则的发展;修道会————第三,封建教会;组织建设尝试;改革的必要性;格里高利七世————神权教会————探索精神的复兴;阿贝拉尔————城市自治运动————这两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

    上一讲中,我们没能完成对5——12世纪期间教会状况的研究。我们已经决定应该从三个主要方面来研究它,首先,仅仅研究它自身,研究它的内部组织,研究它作为一个独特、独立的社会的性质;其次,研究它与君主及世俗权力的关系;最后,研究它与人民的关系。我们只完成了这个任务的前两项,现在留给我的是让你们了解教会与人民的关系。随后,我将努力从这三重研究中总结出一个关于5——12世纪期间教会对欧洲文明的影响的总体观点。最后,我们将通过考察事实、考察那个时期教会本身的历史,来验证我们的结论。

    你们将不难理解,在谈到教会与人民的关系时,我不得不使用一些非常笼统的词语。我无法详细描述教会的各种做法或教士与信徒的日常关系。教会对待基督教民众的理论及其行为的主要原则和重大结果,这才是我必须向你们讲的。

    关于教会与人民的关系,有一个典型的事实,同时也是根本的缺点(必须这样称呼):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离;被统治者在政府中毫无影响力;基督教教士阶层独立于信徒。

    这个弊端肯定源自人和社会的状态,因为我们发现它很早就传入了基督教教会。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期,教士阶层和基督教民众的分离还没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在某些场合下,如主教选举中,基督教民众至少在一些情况下对政府施加了直接干预。但这种干预的程度越来越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低。从2世纪开始它就明显且迅速地消失了。在一定程度上,教士阶层的这种分离和独立趋势就是教会自身从幼年开始的发展历史。从那时起,不可否认,出现了更多的弊端,这些弊端在当时使教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并在后来使其付出更加昂贵的代价。然而,我们万不可将它们完全归咎于这一点,或者认为这种分离趋势是基督教教士阶层特有的。在宗教社会本质当中存在一种强烈的倾向,要使统治者远离被统治者,高高在上,并为其加上一道独特、神圣的光环。这是教士所背负的使命带来的结果,也是他们在人民面前所扮演的角色带来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在宗教社会中比在其他任何社会中更令人悲痛。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他们的理性、良心和未来的命运,也就是说,是他们最密切、最独特和最自由的那部分。我们能够理解,虽然可能带来极大坏处,一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凡尘命运的方向盘交给一个外部权威。我们可以理解那位哲学家,当被告知家里着火时,他回答说:“去告诉我妻子,我不搀和家里的事。”但是,当涉及到良心、思想和内在生命时,当涉及到放弃自治、将一个人的自我交给外部力量时,这么做完全是一种精神自杀,一种比肉体奴役还要糟糕上百倍的奴役,甚至比灵魂奴役还要糟糕。然而这个弊端就是如此。虽然没有全面流行,但就像我即将要指出的那样,它在基督教教会与信徒的关系上逐渐篡夺了教会的权力。你们已经看到,教士自己的自由在教会内部也得不到保证。在教会之外,在俗人当中,情况就更糟糕了。在教士中至少还有讨论、商议以及个人才干的表现;竞争的兴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由的缺乏。而在教士和民众之间完全不存在这种事。对于教会的管理,世俗人士只有旁观的份。因此,我们看到,很早就出现并流行这样一个观点:神学、宗教问题和事务是教士阶层的专属领域;只有教士才有决策和参与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世俗人士都无权干预。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这种观点已经如日中天;要想征服它,要想把宗教问题和科学带回公共领域,需要好几个世纪的时间和若干次可怕的革命。

    因此,在原则上以及在事实上,教士阶层和基督教民众的合法分离在12世纪前几乎达到顶点。

    然而,即使在这个时代,我也不希望你们觉得,基督教民众对其政府完全没有影响力。合法干预确实没有,但不等于没有影响力————这在任何政府中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一个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信仰基础上的政府。凡是这种思想社区得到发展的地方,凡是在政府和人民中流行同一思想运动的地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一种联系,组织中的任何弊病也无法完全摧毁它。为了解释得更清楚,我将从政界中举一个靠近我们时代的例子:在法国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法国人民通过制度对政府发挥的影响力比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统治下的17和18世纪还要少。总所周知,在这个时期,在行使权力方面,人民几乎丧失了所有正式的、直接的影响力。然而毫无疑问,当时的人民对政府施加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其他年代————例如,那些三级会议频繁召开的年代、议会在政治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的年代,以及人民合法参与权力的程度要高得多的年代。

    这是因为有一种无法被法律阻挡的力量,必要时它无需制度也能发挥作用:这就是思想的力量、公共思想和舆论的力量。在17和18世纪的法国有一种比任何其他时代更加强大得多的舆论。虽然被剥夺了合法影响政府的手段,它通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拥有的思想来间接发挥作用,因为统治者不可能不考虑被统治者的意见。5——12世纪之间类似的事发生在基督教教会之中。基督教民众固然缺乏合法行动手段,但在宗教事务上有一场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场运动使世俗人士和宗教人士联合起来,通过这个手段人民影响了教士阶层。

    在研究历史时,在所有情况下都应该高度重视间接影响;它们比常人料想的更加有效,有时候更加有益。人们自然希望自己的行动能立竿见影,渴望享受成功、权力和胜利的喜悦。但是这并非总是可能的,甚至并非总是有用的。有时候、有些情况下,只有看不见的间接影响才是可取的、可行的。我要从政界再举一个例子。和其他许多陷入类似危机的议会一样,英国议会不止一次地,尤其是在1641年,要求有权直接任命国王的主要官员,包括部长、议员或国事顾问等。它将政府中的这种直接行事看作是一种巨大、宝贵的保证。它曾经不时行使这一特权,但总是效果不佳。人选没能达成共识,国家大事没能管理好。而现在英国情况如何呢?决定政府部门如何组建和国王所有重要官员的任命的,不正是议会的影响力吗?但这是一种间接、笼统的影响力,而不是具体的干预。英国长期追求的目标已经达成,但采用了不同的手段;最初尝试过的手段从来没有发挥有益的作用。

    关于这一点有个原因,我希望你们允许我多说几句。直接行动假设那些受托者拥有非同寻常的见识、理性和审慎:因为他们要的是立竿见影,所有必须有把握不会错失目标。相反,间接影响力仅仅通过障碍、在经历限制和纠正它们的考验后才能得到运用。在成功之前,它们必然会经历讨论,受到反对和控制。它们的成功来得缓慢,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条件的。因为这个原因,如果人的头脑不够发达,不够成熟到保证他们的直接活动能够安全开展,那么间接影响,虽然常常是不够的,依然是更好的选择。基督教民众正是这样影响他们的政府,很不彻底,程度非常有限————我对此确信无疑,但依然影响了它。

    教会和民众的接近还有另一个原因。这就是基督教士在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分布。几乎在任何地方,当一个教会的组建过程独立于它所统治下的民众时,牧师群体就会由那些社会地位几乎相同的人组成;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重大差别,但在整体上这个政府属于一个生活在一起、从庙宇深处统治其治下民众的牧师群体。基督教教会的组织则完全不同。从封建城堡脚下的农奴破落住所到国王的宫殿,到处都有一名牧师,都有教士阶层的一名成员。教士阶层与三教九流都有联系。基督教教士地位的多样性、对各种生活的参与,是联接教士阶层和世俗人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他大部分拥有权力的教会所缺乏的。并且,正如你们看到的,主教们和基督教教士的首领们还参与了封建组织过程,同时是世俗及教会层级结构中的成员。因此,同样的利益、习俗和生活方式变成了世俗世界和宗教世界所共有的。那些参加过战争的主教们、经历过世俗生活的牧师们,曾有过许多怨言,并有很好的理由这样做。这的确是一个重大弊端,但它的严重程度远远比不上其他地方那些从未离开过教堂、不食人间烟火的牧师们的生活。与那些完全不了解民间风土人情的牧师相比,那些以某种方式参与过俗世纷争的主教们更加有用得多。在这种联系下,在教士阶层和基督教民众之间建立了一种命运和地位的平等性,它纠正或至少减轻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分离这一弊端。

    这种分离一旦得到承认,其范围得到确定(我前面正试图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要研究基督教教会以什么方式进行管理,以什么方式影响它统治下的民众。一方面,它如何促进人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内部进步;另一方面,它如何促进社会状态的改善。

    关于个人的发展,确切地说,我觉得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里,教会并没有在这方面费多少心。它努力启发世上的强者,使他们感情更加温和,与弱者的关系更加公正;它在弱者中维持一种精神生活以及比他们的日常命运判给他们的更高贵的情感和欲望。然而,对于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发展,对于人的个性的价值提升,我不觉得这个时期的教会做了多少,至少在世俗世界做得不够。它做过的事局限于宗教世界。它非常关心教士群体的发展和牧师的教育;它为他们建设了学校以及当时社会悲惨状态所允许的各种机构。但它们是教会学校,仅仅用于教士的教育。除此以外,教会仅对思想和生活习俗产生了间接和非常缓慢的作用。毫无疑问,它向所有它认为适合为它服务的人开放工作机会,从而激发了思想的普遍活跃。但这就是它在这个时期为世俗世界的心智发展所做的一切了。

    我相信,对于世俗社会的改善,它做得更多、更有效。毫无疑问,它与世俗社会中的各种重大弊端如奴隶制,进行了坚决斗争。人们常常反复说,奴隶制在现代的废除完全归功于基督教。我觉得这有点言过其实。奴隶制在基督教社会中存在了很长一段时期,教会对此并没有感到特别的震惊和愤慨。数量众多的各种动因,以及其他思想和文明原则的重大发展,对于废除这一万恶之首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毫无疑问,教会运用了自己的影响力来限制它。对此我们有确凿证据。在不同时期,绝大部分的释奴方式都基于宗教原则;人们在宣布释放奴隶时,几乎总是以宗教思想为名义,以来世希望、人类在宗教上的平等性为依据。

    教会同样致力于废止大量蛮族习俗、改善刑法和民法。你们知道,尽管含有一些自由原则,当时的法律是多么的荒谬可笑。你们还知道,有些多么荒谬的证据,例如司法决斗、甚至是几个人的简单誓言,被看作是发现真相的唯一手段。教会努力用更合理、更合法的手段来取代它们。我之前已经提到,在主要由托莱多议会颁布的西哥特法律和其他蛮族法律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比较一下它们,人们不可能不对教会关于法律、公正和所有与探索真理及人类命运相关的思想的巨大优越性留下深刻印象。毫无疑问,这些思想中的许多都假借自罗马法律,但如果没有教会的保存和保护,如果没有教会的传播,它们无疑早就消亡了。例如,关于誓言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翻开西哥特人的法律,你们将看到它的使用有多明智:

    “为了解案情,法官应首先询问目击证人,随后检查书面材料,目的在于更确切地发现真相,使誓言不会成为多此一举。要查明真相,需要仔细检查双方的书面材料,双方都不知道是否需要誓言,然后出其不意地要求提供。只有当法官找不到任何书面材料、证据,或其他有关真相的确切证据时,才可进行宣誓。”(For. Jud.I. ii. tit. i. 21.)

    在刑事案件方面,惩罚和罪行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极其公正的哲学和道德观念。在这里,你们能看出一位开明的立法者对抗蛮族习俗中的暴力和草率的努力。与其他国家的对应法律相比,《论杀人和死刑》这一章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例子。在其他地方,构成罪行的似乎是所造成的损害,通过金钱性质的物质赔偿加以惩罚。在这里,罪行被归结为它真正、道德的要素,即动机。犯罪行为的不同级别,绝对无意杀人、疏忽杀人、激情杀人、预谋或无预谋杀人,得到了几乎和我们的法典一样恰当的区分和定义,惩罚也恰如其分地有所不同。立法者的公正还走得更远。他试图废除或至少减少蛮族法律所规定的人和人的法律价值的差异。他保留的唯一差异是自由人和奴隶的差异。对于自由人,不同惩罚所依据的既不是死者的出身,也不是社会地位,而仅仅是凶手的道德过失的不同程度。对于奴隶,他虽然不敢剥夺奴隶主的生杀予夺大权,但至少试图限制它,使其受制于公开、正规的程序。这条法律的条文值得引用: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罪犯或同谋犯能够逃脱惩罚,那么我们更有充足理由宣布那些草率、蓄意杀人者有罪!因此,由于奴隶主常常出于高傲处死无辜奴隶,这一特权理应被彻底废除。我们规定所有人都必须永远遵守以下法律:非经公开审判,任何奴隶主或女奴隶主都不能处死他们的任何男女奴隶,或任何依附他们的人。如果一名奴隶或任何其他仆人犯下应当处死的罪行,他的主人或原告应当立即通知犯罪发生地的法官、伯爵或公爵。调查此事后,如果罪行属实,应通过法官或其主人,对罪犯执行他应得的死刑判决。然而,如果法官不愿处死被告,他应当起草一份针对被告的书面的死刑判决书。然后由其主人决定处死或饶恕其性命。同时,如果奴隶胆大包天,在反抗主人时用武器或石头击打或试图击打他,如果主人在自卫时,一怒之下杀了这个奴隶,主人不应当受到杀人罪的惩罚,但必须通过当时可能在场的男女奴隶的证言或誓言,以及当事人本人的誓言,证明这确实是事实。无论是谁,纯粹出于恶意,亲手或假借他人之手,不经过公开审判就杀死自己的奴隶,将被视为可耻并被剥夺作证资格,将在放逐或悔罪中度过余生,他的财产将传给离他最近的、依法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For. Jud. I. vi. tit. v. l. 12.)

    在教会的各种制度中,有一个事实通常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就是悔罪制度。在刑法的原则和应用上,这个制度与现代哲学的思想完全一致,因此在今天研究起来更令人感到惊奇不已。如果你研究教会惩罚手段的本质以及作为主要惩罚方式的公开忏悔,你将发现,它的主要目的是在罪犯心灵中激发悔改之意,通过警示在旁观者心中激发恐惧感。还有另一个思想与它混杂在一起,那就是赎罪。我不知道,一般来说,赎罪思想能否与惩罚思想分开;是否在所有的惩罚中,除了激发罪犯的悔改之意和以儆效尤的必要外,并不存在任何隐藏而迫切的赎罪需要。但是,先抛开这个问题,教会在它整个悔罪制度中提出的目的显然是悔改和以儆效尤。这不正是真正贤明法律的目的吗?本世纪和上世纪最开明的法学家倡导欧洲刑法改革时,不正是以这些原则作为旗号吗?打开他们的著作,如边沁的著作,你们将惊奇地发现,书中提出的刑罚手段与教会采用的这些手段何其相似!他们肯定不是从教会这里借走这些想法的,教会也决不会预见到有朝一日它的榜样会被最不敬神的哲学家们用来协助规划。最后,它通过各种手段来遏制社会中的暴力和连绵战火。总所周知什么是“上帝的休战”以及类似性质的无数措施,教会通过这些手段来阻止武力,努力将更多秩序和斯文引入社会。这些事实路人皆知,无需我赘言了。关于教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我必须要介绍的要点就是这些了。我们已经从我最初提出的三个方面考察了它;并在它的内部构成方面和它的两个地位方面,获得了关于它的内向和外向知识。现在留给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归纳和推测的方法,从我们的知识中推导出它对欧洲文明的总体影响。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这项任务几乎已经完成,或至少已经取得长足进展。教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事实和原则的简单陈述就已经显示并解释了它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答案已经随着原因在你们眼前显现了。然而,如果试图概况一下的话,我想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教会对现代欧洲的道德界和知识界,对公众的思想、情感和习俗,必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这个事实很明显。欧洲的道德和知识发展在本质上一直是神学的发展。研究一下5——12世纪的历史,当时占据并指引人类精神的是神学;所有意见都打上了神学的烙印;哲学、政治和历史问题全都通过神学视角来研究。教会在知识界是如此的强大,甚至连数学和物理学都臣服于它的教义之下。在培根和笛卡尔之前,在一定程度上,神学精神就是流淌在欧洲世界血管中的血液。英国的培根和法国的笛卡尔第一次使知识超越了神学的轨迹。

    同样事实在文学的所有分支中都明显可见。神学的习俗、情感和语言在每一阶段都能见到。

    整体上,这一影响是有益的。不仅它维持并推动了欧洲的学术运动,而且它渗入这一运动时当作旗号的教义和戒律系统都远远优越于古代社会熟悉的一切。在同一时间既存在运动又存在进步。

    并且,教会的处境为现代人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在东方,知识完全是宗教的;在希腊社会,它完全是人性的。在前者,严格意义上的人性即它的真实性质和命运消失了;在后者,占据整个舞台的是人自身,是他的七情六欲、情感和爱好。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精神与一切事物混杂在一起,但它不排斥任何事物。现代知识分子同时留有人和神的烙印。在我们的文学中,人的情感和爱好占据了重要位置;然而,人的宗教性质、将他与另一个世界联系起来的那一部分生命,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所显露。因此,人的发展的两大源泉,即人性和宗教,在同时流淌、滔滔不绝。尽管它混杂了所有这些罪恶和弊端,尽管有这么多的独裁行为,但从心智发展的视角来看,教会的影响更多是发展而非压制,是扩展而非禁锢。

    从政治视角来看,情况正好相反。毫无疑问,在使情感和举止变得更加温和上、在遏制和破除大量蛮族习俗上,教会为社会状态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领域,在政府和人民、权力和自由的关系上,总体来说,我不认为它的影响是有益的。在这种关系中,教会总是以两种制度的解释者和捍卫者的角色出现:神权政治或罗马帝国制度,也就是说,有时候是宗教形式的独裁统治,有时候是世俗形式的独裁统治。看看它所有制度和法律,看看它的教规和程序,你总会发现作为支配性原则的神权政治或帝王政治。软弱时,教会就厕身于皇帝的绝对权力之下;强大时,它就以精神权力的名义为自己索求同样的专制。我们万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固然,教会常常求助于人民的权利来对抗君主的恶劣统治,甚至常常支持、鼓动起义,常常在君主面前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权力和自由之间出现政治保证的问题时,当涉及到建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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