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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简明成唯识论白话讲记最新章节!

    (归敬颂,颂文第一颂至第二颂的上半颂)

    第一章归敬颂与造释愿由

    论文一: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讲解:印度古人造论,是先作本颂,总括全书要义,然后依颂作释,名曰长行,长行是论著的正文。而《唯识三十颂》一书,是世亲菩萨晚年之作,完成了颂文之后,长行未作而已示寂。当时瑜伽行学派的理论,已成为大乘佛教的主流,许多论师都研究唯识三十颂,为三十颂作释论(长行),作者为述发愿造释之意,故先作颂以致敬。

    所以本释论的颂文,即:‘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此颂并不是世亲菩萨所造,这是后来护法等诸大论师,于解释三十颂时所加的。这四句二十个字的颂文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说:向万法唯识的法性致敬,向圆满清净的佛陀致敬,也向多分清净的菩萨致敬。我现在解释世亲菩萨的《唯识三十颂》,是为了给有情众生带来利益和安乐。

    论文二: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二障俱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故得大菩提。

    讲解:前面颂文中说:‘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意思是我解释《唯识三十颂》的目的,是为了给有情众生带来利益和安乐。何以故呢?这要分做三层来说,一者是为那些对我、法二空迷惑不解的人,使它们对于二空生起正确的理解。如果理解得二空的道理,就能断除去烦恼障和所知障。果能断得二障,证得二空,就能得到大涅槃和大菩提两种殊胜的果报————断除了使众生生死相续的烦恼障,便能证得真解脱————就是大涅槃;断除了障碍对事物正确理解的所知障,便能证得大菩提。以上是第一层造论的理由。(注:一、真解脱:是摆脱一切系缚、烦恼的一种精神境界,即是涅槃。二、大菩提,菩提是梵文Bodhi的音译,意译为觉。大菩提即佛果————无上正等正觉,此对小乘声闻、缘觉而言,称大菩提。)

    论文三: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讲解:其次是第二层造论的理由:开,是开导迷谬;示,是指示真理。于二空理不生正解的外道、二乘,执著内而身心的我,外而万有的法,都是实在而有其自性。不知这完全是自己识心之所变现,所谓:‘识所缘,唯识所现’,这便是‘谬执我法、迷唯识者’。现在造此论,就是为给这些迷谬的人一个开示,教它们了达我法二空,于唯识的真理,如实而知。

    论文四: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讲解:这是第三层说明造论的理由:因为更有一些对唯识的道理,迷谬而不生正解的人,他们的迷谬可分为四种:一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这是小乘萨婆多部的迷执。他们执著经上说有色、心二法,即认为心识以外的色等五尘境界,也同心识一样的非无。二者、或执内识,如境非有;这是中观学者清辩论师等一派的谬执。他们依胜义谛,说内识也同外面尘境似的非有。三者、或执诸识,用别体同;这是大乘性宗一类论师的谬执,他们认为诸识虽各有功用,但本体却是同一阿赖耶识。四者、或执离心无别心所:这是小乘经部觉天论师等的迷执。他们执著经上‘士夫三界染净由心’之说,认为离开心王之外别无心所。

    以上四种,唯识家通统认为他们是唯识理的迷谬者。因为前二种的执著,与唯识家有识无境的主张有异;第三种的执著,与唯识家诸识各有体用的主张有异;第四种的执著,与唯识家离心王外别有心所的主张有异。现为遮断此种种异执,教他们于唯识的妙理如实了知,故作此论。

    第二章释难破执.破实我

    论文一: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讲解:这是假藉问难的因缘,以引起颂端的话。唯识的主旨,在于说明心识之外,没有实我,也没有实法,这称做‘唯识无境’。但是外人不以为然,他们以为这世界上明明有圆颅方趾的‘我相’,和芸芸众生;也明明有山河大地,房舍器物的‘法相’,何以说‘唯识无境’,没有我、法呢?于是世亲菩萨,假借外人质疑之词,说明万法唯识的道理。外人质问曰:‘如果照你们唯识家所说,万法唯识,识外无境,为什么世人皆说有我有法呢?纵然世人迷昧,说的不对,可是你们圣教中不是也说预流、一来等的我,和四谛、五蕴等的法吗?’

    外人这一问,问的非常尖锐。如果说有我相法相,唯识义就不能成立;如果说万法唯识,就不该说我相法相。准此以论,唯识家的言论犯了两种相违的过失:一者,世人皆说有我有法,你们唯识家说无我无法,就犯了‘世间相违过’;二者,你们唯识家说万法唯识,而圣教中又说我相法相,就犯了‘圣教相违过’。

    唯识家怎么回答呢,我们看下面的颂文。

    论文二:颂曰: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讲解:针对外人的质问,唯识家作下面的回答:不错,世间凡夫以及圣教,确都说过有我有法。但他们所说的我、法都不过是假名施设安立的名相,并没有实在的体性。于此,我们把‘我’和‘法’做一解释。什么叫做我呢?我,梵名Atman,音译阿特曼,原意为‘呼吸’,引伸为生命,自己、自我、自性等。这是印度婆罗门教、自四吠陀时代即使用的名词。我有四义,一者恒常存在(常);二者独一个体————不是集合体(一);三者中心之所有主(主);四者支配一切(宰),所以称我者,有常、一、主宰之义。梵书时代,婆罗门教以‘梵’为宇宙最高原理,以我为为个人生命原理,故有‘梵我一如’之说,此即佛教经典中所破的‘神我’。本来,‘我’只是五蕴因缘和合的集合体,不是常、一、主宰的实体,故称假我。

    至于‘法’呢?法者‘轨持’之义,轨者‘轨生物解’,持者‘任持自性’。本论中有谓:‘法谓轨持,轨者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简单的说,我人的见、闻、觉、知作用,对于任何一事一物,都会于那事物上起一种见解,即是轨生物解;世间任何事物,皆有它特别的体性,我们对于它所起的见解,无论是对是错,而它本身的体性,任运摄持,而不失不变,即是任持自性。简单的说,‘法’所表示的事物有其一定的规范,法也就是宇宙万有。以上是对第一句颂文的诠释。

    论文三: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讲解:这是对第二句颂文的诠释。以上二种我、法,有千差万别种种不同的名相转起。我的种种名相,大别有二:一者为有情、命者等。我具色、心二法,起心动念,受爱著贪染,这叫做有情;色、心相续,生死无间,这叫做命者。等者,是说此外还有其它很多关于‘我’的名相,如:士夫、作者、知者……不胜枚举,这是世间所说的种种我相。二者圣教说的种种我相,如预流、一来等,预流,是断三界见惑预入圣人之流的初果圣者。一来,是尚须来欲界受一次生,方断三界思惑的二果圣者。等者,是说此外还有三果、四果、缘觉等。

    法的种种名相,也大别有二:一者世间的种种法相,如婆罗门教六派哲学中,胜论派的实、德、业等。万有的本体称之为实。显体之相称之为德,体所起的作用称之谓业。这是胜论六句义的前三句(注:胜论六句义,是胜论学者观察世界各种‘存在’,纳之入六个范畴中。这六个范畴即是实、德、业、同、异、和合);此外还有数论派的二十五谛,以下用一等字包括。这是世间所说的种种法相。二者圣教所说的种种法相,如蕴、处、界等,蕴者是色、受、想、行识的五蕴,处者是六根和六尘的十二处。界者是十二处再加六识成为十八界。这不过是圣教所说的世间法;此外还有出世间法如四圣谛、十二因缘、六度等,这在本节论文的等字中也包括了。

    何以世间、圣教会有我、法的种种相转呢?都为随著各自的因缘差别,所以安立的名相也就有种种差别了。不过世间的差别是随著遍计的因缘;圣教所说是随著方便的因缘。因为因缘不同,所安立的我、法自然有异,这就叫做‘转’。所以论文中说:‘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论文四: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讲解:这是外人对第三句解释的质问和唯识家的回答。外人问曰:如果照你们唯识家所说:一切我、法,或是用妄情执著而假说,或是由方便施设而假说。那么,假必依真方得成立,既无二真作为凭借:二假依据什么而成立呢?

    唯识家答曰:这些世间和圣教所说的我相和法相,虽然不是依真而假说,但都是依于内识的转变而施设,而假立的名言相。什么叫做识呢?识者了别,了是了解,别是分别。如朦胧中睁眼见墙上挂钟,这叫做‘了’;细看几点几分,这就是‘别’。不过,说到识并不是单指八识心王,还包括著五十一个相应心所。因为心王是心所之王:心所是心王之所:王为主,所为从。既称为王,必有臣属辅佐,这臣属就是心所。

    论文中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识如何转变呢?就是在识的自体上,转起似有实无的相、见二分。这相、见二分,好像蜗牛头上的两支触角,此触角依于蜗牛的头而生起。识体上转起见、相二分,此二分是依识体而生起,离开识体即无相、见二分。依此二分施设我、法。依能见的一分作用,施设我相;依所见的一分境界,施设法相。这我、法二相,离开了见、相二分就无所依附了。

    论文五:或复内识转似外境。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似我、法。此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分别似外境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缘此执为实我实法。如患梦者,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讲解:另有论师解释转似二字,显示我、法非实之理。一者我、法诸相,本来不是外境,而是内识的见、相二分,转变为似是而非的外境。二者由于过去世对我、法分别的熏习之力,潜藏在八识田中成为今世生起现行的种子,所以才由内识的自证分,变起见、相二分的似我、法相。三者内识所变现的似我、法相,虽然不是外境,然而分别起来,就好像显现在心外的境界一样;一切众生,从无始时来,就因此执著为实我实法了。四者,就好像患眼病的人、和在睡梦中的人似的,本来没有外境,由于眼花缭乱,睡梦颠倒之故,才由内心现出似是实有的种种境相,就执此为实有的外境。

    论文六: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讲解:愚夫二字,指的是凡夫、外道、二乘等,他们不了解我、法非实,而计执于实我实法,这些实我实法,其实都是无所有的,只是随著他们的虚妄情执,施设为有主宰的我,有作用的法而已。因为这些全是计较执著,所以说它是假。而圣教所说,由内识所变现的似我似法,虽有依它缘起的似我法体,却没有实我法性。然此似我似法,因为是内识所变现,所以也得说它是假。

    论文七:外境随情而施设,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讲解:外境是随著世间妄情而施设,并非实有,岂如识之有体。依它起的内识,则必定依于种子因缘而生,体是实有,并非和遍计所执的外境一样。由于此内识非无:外境非有之故,便遮除了心外有境的增添执著:以及心境俱无的减损执著。因为外境是依托内识而安立的假我假法之相,只有世间俗流才执以为有。而内识是假我法相的外境所依托,所以不但世俗认为是有,就是超过世俗的胜义,也认为是有。但也不可误会假境所依的识,就是胜义谛。当知‘亦胜义有’的亦胜义,仅少胜于俗谛之俗,并非真胜义谛。真胜义中离言绝思,空尚不可说,何况说有。

    论文八: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实我实法不可得故。如何实我不可得耶?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讲解:一般外道小乘,对唯识无境之理不能了解,问曰:我、法是实,有目共睹,为什么说唯有内识、而由内识变现为好似的外境?论主答曰:因为真实的我和法,推究起来是不可得的。外道小乘(注:小乘包括犊子部、正量部、和经量部等)再问:为什么说实我实法不可得呢?论主回答说:这要从外道和小乘两方面说起:外道所执之我,类别不过三种,第一种是数论外道等所执的大我,他们认为‘我’的体性恒常不断,我相的范围量同虚空,我用的功能是可造善、恶诸业,受苦、乐果报。第二种耆那教的不定之我,他们认为‘我’虽是永恒,而我的身量却大小不一定,随著身量大小而舒展或卷缩。第三种是兽主外道等所执的小我,他们认为‘我’是永恒的,而我的身量像一个极微那样小,因此‘我’能够潜伏在众生身中,作种种造作。

    论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应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

    讲解:第一种主张不合道理,苦乐是无常的,你们既然执著「我’是恒常周遍,就不应当再说随身能受苦乐。再者,你们所执的‘我’,既然量同虚空,那就应该壅塞不通,而没有转动的余地,何以能随身造作诸业呢?试问,你们所执的我,一切众生是共同一个呢,还是各各别异?若说是共同一个,那么一人作业时岂不是一切人都要同作?一人受果报时岂不是一切人都要同受?如果有一人修道得到解脱,岂不是一切人都同时解脱了吗?这种过失可够大了。

    论文十:若言异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应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讲解:如果你们所说的我,和一切有情众生各各别异,则一个有情众生的我体周遍,各有情众生的我体也应当周遍。既然各有情众生的我体互相周遍,就会各各互相涉入,这样就应该甲的体中有乙,乙的体中有丙,乃至一切众生的体都混杂不清,成为同一个我体。当一个人作业,一个人受报时,就成为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因为你们执著一个人的我,和一切人的我同在一处,并无区别。

    如果说我体虽遍,但所作所受各自承担,就是各作各受,这样就没有彼此混杂的过失。这理由也说不通,因为业、果、身与各有情众生的‘我’相合为一体,不分彼此,说属于这个而不属于那个,在道理上讲不通。一个众生得解脱,一切众生都得解脱,是因为所修、所证和上述一切相杂的‘我’合为一体的原故。

    论文十一: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吁风应非常住。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讲解:第二家说的也不合理,你们既然执著我体是常住的,常则不变,住则不动,就不应随身大小而有变动舒卷。既然我有舒卷不定的伸缩性,就应该不是常住,就好像风箱中的风一样不是恒常。如果我有舒卷,那也如风箱的风一样不是恒常。

    再者,你们所执的我,既是随身而有舒卷,就应当可以分析出或舒或卷的差别。身体既可分析,随身的我当然也可以分析,怎么可以执著我体是常一呢?所以你所说的就好像儿童游戏。

    论文十二: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讲解:不但前二说不合理,就是这第三种的小我执也不合理。你们所执著的我小的如一粒极微,如何能使大的身体转动?若说我量虽小,却能够很快的巡回全身,像回旋火轮似的周遍转动。那么你所执的我就不是一,也不是常了,因为所有往有来的东西都不是常一之故。

    论文十三: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讲解:外道的三种我执已如前破,另外还有三种我。一者是俗人执的即蕴我,执著此五蕴身便是我体。二者是数论派所执的离蕴我,执著离此五蕴身外,别有我体。三者是犊子部所执的非即蕴非离蕴我,执著于我与五蕴不同,又不是毫无关系。

    这三种我执全不合理,先说最初的即蕴我,因为我与色、受、想、行、识五蕴均非常住。内色的眼、耳、鼻、舌、身五根不是我,因为这和外面色的色、声、香、味、触的五尘一样,是有障碍性的物质。属于心所法的受、想、行三蕴,及属于心法的识蕴等,也不是实我,因为它不是恒常相续,而是待于众多因缘或断或续。其余的二十四个不相应行法,及除五根五尘外的无表色等,也不是实我,因为它们同虚空一样没有分别和觉性。

    论文十四: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许依蕴立,应如瓶等,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讲解:这中间的离蕴我执,也于理不合,因为离开了五蕴,就应该如虚空一样,没有能作业和能受报的人了,怎么能叫做我呢?

    不但即蕴我,和离蕴我执不对,这最后不即蕴、不离蕴的俱非我执也不对。因为犊子部等,执著我与我所依的五蕴,是不即不离的,然别有我体,是非常非无常的。又执瓶等外器,是依于色、香、味、触等四尘而建立的,然瓶与四尘,也是不即不离的。所以唯识家破之曰:你们所执的我并非实我,因为你们既许我是依蕴而立,又说我是不即蕴,不离蕴,这不是同依于四尘所立的瓶等一样是不即四尘,不离四尘吗?然而依于四尘的瓶等,不过是和合的假色,难道说依于五蕴的我,会是实我吗?彼等又立有过去、现在、未来、无为、不可说等五法藏。他们执著我是非常非无常,不可说是有为,也不可说是无为。所以唯识家又破他说,你们所执的我,既然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不应当不可说是我、非我,职是之故,彼犊子等所执的实我,是不能成立的。

    论文十五: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讲解:再者,一般人所执的实体,是有思虑还是没有思虑?若说是有思虑,那么这个我就应该是非永恒的。因为思虑是有时起,有时不起,并不是一切时都有思虑。若说是没有思虑,那么这个我就应该像虚空一样,不能有任何造作,也不能受任何果报。所以你们所执著的实我,在道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论文十六: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讲解:还有,你们所执的实有我体,是有作用呢,还是没有作用?若说是有作用,应该如手足一样作息无常。若说没有作用,那就应该如兔角一样没有实我。所以你们所执的实我,不管在是有作用或没有作用,在道程上都不能成立。

    论文十七: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应有我见非颠倒摄,如实知故。若尔,如何执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毁我见,称赞无我?言无我见,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讲解:再说,你们所执的实我,是不是我见亲能所缘之境呢?如果不能缘,你们又怎么知道有一个实我呢?如果我见能缘境,这个有‘我’的见解就应该不摄属于杯弓蛇影的错觉,而是如实的所知。倘若真的如此,为什么执有实我的外道、小乘,他们信奉了至极的圣教,都毁弃我见而称赞‘无我’呢?

    如果依你们所说,不执我的知见是邪见,执我的知见是正见。那么,岂有不执我的邪见能证涅槃成圣果,执我的正见反而沉沦生死呢?

    论文十八: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讲解:再说,由妄想产生的我见,绝对不能缘于真实的我体,因为我见有它托缘而起的所缘,就如其余的心法和心所法那样,都缘自体所变的相分,所以我见所缘的对象,肯定不是真实我体。因为属于我见所缘的缘故,就如其余的色法一样,是所缘,是假有,怎可说为实我呢?所以我见不缘真实的我,只是缘内识变现的五緼,在这五蕴法上生起种种计度,而成为所执的实我了。

    论文十九: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后修道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讲解:外道、小乘所说的种种我执,总说只有两种,一种叫做俱生我执,一种叫做分别我执。俱生我执,是过去无始以来,由于虚妄熏习的内在因力,不需要外道邪师的说教及自己的邪分别,就自然的转起,所以叫做俱生我执。俱生我执又分两种,第一种是常相续的执著,这是第七末那识的见分,去缘第八阿赖耶识的见分时,在七、八两识的见分上所变出了一个相分,第七识即执之以为真实之我。二是有间断的执著,就是第六意识,缘第八识所变的五蕴相分,或在五蕴的总相上执以为我,或取五蕴任一执以为我,其实这都是第六识产生的幻像,而执著为常、一、有主宰的实我。这两种我执微细隐密,要在修道位上一再修行我空观才能灭除。(注一:修道位,是佛教修行的过程,与见道、无学道合称三道。注二:五取蕴:即色、受、想、行、识五蕴,因为欲、贪称为取,蕴能生取,或蕴从取生,所以称五取蕴。)

    论文二十:分别我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我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灭除。

    讲解:分别我执,虽有过去无明熏习的内因,还要加上现在外面的助缘才能够生起。这种我执不是与生俱有,是由后来受到邪师说教的影响,和自己内心的不合正法的分别思维,然后才会生起,所以叫分别我执。这二种分别我执,行相粗猛,比隐微细密的俱生我执容易断些。在最初入见道(大乘初地入心,二乘预流向果)时,大乘观一切法空,二乘观一切生空,所悟真如之理,便能灭除。

    论文二十一: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讲解:前面所说外道、小乘的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者是有,或者是无(注:自心外蕴,就是不了知五蕴是自心所现的影家,横计心外有一个五蕴本质的实我。这自心外蕴,不是见分的亲所缘缘),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注:自心内蕴,就是见分自缘自心所起的自心影像。这是亲所缘缘。),所以各种我执,都是缘无常的五取蕴相妄执为我。然而诸蕴相是仗因托缘而生,所以是幻有,由于人们的虚妄计度,执著为实我,这种我是决定没有的。所以佛经上说:‘比丘们呀!你们应当知道,世间的沙门、婆罗门等,所有的我见,都是由于攀缘五取蕴相而生起的。’

    论文二十二: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讲解:这是执有实我之见者的问难:如果没有一个实我,何以我人会有对往事的记忆,对现境界的认识,如能诵习书籍、学习技能,以及人间恩爱、怨恨等事呢?

    论主驳曰:你们所执实我,既是恒常而无变化,那么后来学习的知识技能,就应当和先前没有学过时一样的没有;从前没有学习过的知识技能,也应该和后来学习过一样,因为你们所执的实我,是前后一体无二无别的。

    如果说我的作用前后有变易,我的本体无变的,此理也说不通,因为用不离体,体既是常,用也应该是常;体不离用,用既是无常,体也应当是无常。然而,一切有情,各各有其第八阿赖耶识,一类相续,摄持种子使之不失不坏,种子与一切现行法更互为因,由于因果相续的熏习之力,所以才有记忆、认识、诵持、恩怨等事。你们这种诘难,失败的是你们,而不是我们唯识宗。

    论文二十三: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讲解:执有我者再度问难说:如果没有实我,那么是谁在造业?谁受果报呢?

    论主第二次答曰:你们所执的实我,既然是常无变易,那不就如同虚空一样,如何可以造业受果呢?如果是有变易,那就不是恒常。然而由于一切有情,内托阿赖识自体种子变现的心法为因,外起贪、嗔、痴等的心所法为缘,由此因缘之力,相续不断的在四生、五趣中造业受果,这在道理上是没有违背的。

    论文二十四:若无实我,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然有情类身心相续,烦恼业力轮回诸趣,厌患苦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讲解:执有我者第三度问难说:如果没有实我,是谁在五趣中生死轮回呢?又是谁厌患生死轮回之苦,而求趣于不生不灭的涅槃呢?

    论主第三次回答说:你们所执的实我既然没有生灭,怎么又说‘若无实我,谁于生死轮回诸趣’呢?你们所执的实我,既然是‘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以还说‘谁复厌苦,求趣涅槃’呢?所以你们执著有一个恒常的实我,这种论调只徒为害自己而已。如实的说,一切有情类众生,是藉著一个五蕴假合的身心,相续不断的起烦恼惑、造善、恶业,轮回五趣,受苦、乐报。由于这样的在五趣中生生死死,深生厌患,所以才求趣涅槃。总结的说,那里有什么实我呢?

    最后,论主总结驳斥所执实我者的过失,显示唯识的正义曰:由于以上的破执辨难,证知决定没有实我。真正有的,只是八识的心、心所法,自无始以来,刹那刹那的前念才灭,后念又生,因果相续,由于虚妄熏习,好像有一个‘我相’现前似的。愚者不觉,迷昧颠倒,就执著这个似我之相为‘实我’了。

    第三章释难破执.破实法

    论文一: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讲解:前面所破的是外道小乘的我执,现在开始破外道小乘的法执。为破此执,论主先自问自答的说:为什么心识之外,实有诸法不可得呢?因为外道和其余的小乘们,他们所执心识之外的实法,肯定是没有的。

    论文二:外道所执,云何非有?且数论者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讲解:外道小乘所执的心外实法为什么没有呢?先以数论外道来说吧!数论外道认为,‘我’就是思虑。由受用萨埵、剌阇、答摩三种属性构成五大等二十三种法,而这五大等二十三法,是由萨埵、剌阇、答摩三法合成,是实非假,因为它们是现量所得(注:数论外道,印度的六派哲学之一,梵名僧佉,此翻数论————以数为度量诸法的根本,从数所起之论,名为数论。此学派立二十五谛,以明宇宙万有开展的根本原理,复执此二十五谛中的‘大’等二十三法,以冥谛为生因。以萨埵————贪,刺阇————嗔,答摩————痴等三事和合而成为自体。这三事合成的二十三法,为有思想的我知者————神我所受用,这些法并非虚假,而是现量所证得的实在情形。所谓二十五谛的名称、作用,是:冥谛、为万有的生因;三事为萨埵、剌阇、答摩;二十三法,为大、能生万有的作用;我执、为大所生且能生诸法,五唯、为色声香味触,五大、为地水火风空,五知根、为眼耳鼻舌身,五作业根、为口手足二便处,心根、指肉团心。)

    论文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讲解:数论外道的所执不合道理,为什么呢?因为数论自许的大等二十三法,是由萨埵、剌阇、答摩三事合成的,就好像聚众卒以成军,集众木以成林一样,这是假法,并非真实,假法如何可说是现量所得呢?

    论文四:又,大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事,非三合成。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三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讲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就应当像自性一样,不是由萨埵、剌阇、答摩三法合成,因为萨埵等三种属性,就是五大等二十三法,就应当如五大等,也由萨埵等三种属性合成。自性就应当如五大等一样是有变易的,是无常的。

    论文五: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应合时变为一相,然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讲解:再者,萨埵、剌阇、答摩三事,在合成二十三法上既然有多种功能,那么三事的体性也应当是多种的,因为功能和本体是一致的。萨埵等三既然普遍的造成二十三法,那么这二十三法有一法起变化,其余的一切法也应当起变化,因为法的体性是没有差别的。如果你们说萨埵等三事的体相各有区别,那怎能三事和合成一相呢?也不应当说三事在未合以前体相各别,既合以后就变为一相了,因为合时的体相与未和合时的体相前后是无差别的。

    如果认为萨埵等三事体虽是异,其相则同,便违背其体、相一致的主张。假使三事合成一相,本体应当如相状一般冥然合而为一,相状也应当像本体一样明显的分为三种。这样,三事的体,既然不成为三,合成的相,也不成其为一。所以不应该说三事合成一相。

    论文六: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应如未变,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

    讲解:萨埵、剌阇、答摩三事谓别、是三;合成大等二十三法谓总、是一。然而,若总别合而为一了,则总也不成其总,别也不成其别了。总别既都不成,那么一也不应该是一,三也不应该是三了。

    论文七: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若谓三体各有三相,和杂难知,故见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复如何知三事有异?若彼一一皆具三相,应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阙少,待三和合?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讲解:不可以说萨埵等三事各有二相,一总相二别相。因为大等总相,就是萨埵等三事的别相,所以大等总法应当也是三相,怎能说但见一总相呢?如果说,萨埵等三事各有三相————即萨埵一法兼具剌阇、答摩,乃至答摩一法亦兼具萨埵、剌阇,在这样和合杂揉所成的大等诸法里,三相难知,所以但见一相。这也不对,萨埵等三事既各有三相,所成大等还应是三相,怎能呈现一相呢?如果但见一相,又怎么知道萨埵等三事是各各别异呢?如果萨埵等三各具三相,那大等诸法就应当一事便成,何以有所缺少,必待萨埵等三事和合而后才能成为一相呢?还有,相有三种,本体也应当是各有三种,因为体就是相。

    论文八: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因果、唯量、诸大、诸根差别皆不得成。若尔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讲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本都是萨埵等三事和合而成,这样展转相望,彼此间应当是没有差别。这样,三事的因,二十三法的果,五唯、五大、十一根的差别,全都不能成立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一个眼根就应当能缘色、声、香、味、触、法一切境,或者一种境六根都可以去缘,这样一来,就不必有什么根缘什么境的界限了。同时,世间现见的有情众生、无情器界、清净与污秽等物、现量与比量等法,都应当没有差别,这真是极大的过失。所以,以万法唯识的观点来看,数论派所执著的法不能成立,不过是人们的虚妄计度而认为是实有罢了。

    论文九: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讲解:本文前破数论学派,由此以下破胜论学派。胜论学派,也是印度六派哲学之一派,梵名‘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胜于一切,故名‘胜论’。

    所谓胜论六句,即实、德、业、大有性、同异性、和合性六种。实,是宇宙万有的本体。德,是体上庄严的德相。业,是体相上的业用。大有性,是实、德、业三,皆属有性之所有。同异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异。和合性,能令千差万别的异相和合在一处。以上六句,除末一句的和性处外,其余五句,都是直觉现量所得的实有性。所以说:‘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论文十: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讲解:胜论派所执著的六句义中,有常、无常、生果、不生果、有质碍、无质碍的种种分别。在未讲论文以前,先把该派所执的理论略说如下。一、实句中分为九种,为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此中地、水、火、风四种能造极微常能生果,所造的极微无常亦能生果;空、时、方、我、意五种常而不能生果。二、德句中分为二十四种,为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等十四种,无常不能生果。色、味、触、数、量、别性、合、重性、液性、润等十种,或常能生果,或无常不能生果。三、业句中分为五种:取、舍、屈、伸、行等,都是无常而能生果的。其余大有性、同异性、和合性等三句,都是常而不能生果的。诸句义中,除实句中的地、水、火、风、意五种是有质碍外,其余都是无质碍的。

    唯识家针对胜论外道以上的种种执著,予以破斥的说:你们这些执著,都没有道理。何以故呢?且就六句义中的常住来说吧,倘若这个常住是能生果的话,就应该是无常而不是常。因为凡是有作用的都是无常,生果是有作用,也像它所生的果一样是无常。倘若这个常住不能生果的话,就应该不是离开心识之外,实有一个常法的自体,因为唯识无境,识外之境好像兔角一样,只是意识想像而已。

    再就其六句义中的无常来说,倘若无常是有质碍的话,便有其方所与位分,那就可以分析,像众卒编成的军队,和多木聚成的树林一样,并非实有军队和树林的自体。倘若无常是无质碍的话,那又好像心王心所一样,应当不是离开心识之外,另有一个实在的自体。

    论文十一:又,彼所执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实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坚、湿、暖、动。即彼所执坚、湿、暖等应非无碍,德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地、水、火、风。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讲解:胜论师所执实句义中的地、水、火、风,是有质碍的,德句义中触所摄的坚、湿、暖、动是没有质碍的。但地、水、火、风之性就是坚、湿、暖、动,又都同是身根所触的境。可谓矛盾已极。所以唯识家才反覆立量,予以破斥。

    第一量是:宗————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及实句摄。因————身根所触故。喻————如坚、湿、暖、动。此比量意谓:胜论所执的地、水、火、风,应该没有质碍,也不是实句义所摄,因为胜论自许地等是身根所触的境,既是身根所触的境,应当同德句中触所摄的坚、湿、暖、动一样是没有质碍,也不是实句所摄。这是以其德破其实。

    第二量是:宗————坚、湿、暖、动应有质碍非德句摄。因————身根所触故。喻————如地、水、火、风。此比量意谓:反过来说,就是胜论所执坚、湿、暖、动,也应该不是没有质碍,更不是德句义摄,因为彼宗自许坚等是身根所触之境。既是身根所触之境,就应当同实句中身根所触的地、水、火、风一样不是没有质碍,也不是德句所摄。这是以其实破其德。

    不但用前面的二种比量可破其执,就是以地、水、火三对青、黄、赤色,俱以眼根所见为因,也可以照前量的格式,反覆立量而予以破之。基于以上理由,故知没有实在的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等各别不同的有性,为身根所触。也没有实在的地、水、火,与青、黄、赤色,为眼根所见。

    论文十二: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皆有碍故,如粗地等。应是无常。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讲解:胜论师执著六句义中的地、水、火、风的极微、和意根五种,是有质碍的常法。唯识家破他说:这五种法,应该是无常而不是常。因为胜论自许这五种法,都和无常的粗地一样的有质碍,当然也应同粗地一样无常。胜论宗执著于德句义中的色、味、香、声等,及业、有二句义,都是色根所取的无质碍法。唯识家破他说:这些无质碍法,应当是有质碍的。因为彼宗自许这些法,都和有质碍的地、水、火、风一样是色根所取之故。既同地等一样的是色根所取,当然也同地等一样是有质碍的。

    论文十三:又彼所执非实、德等,应非离识有别自性。非实摄故,如石女儿。非有实等,应非离识有别自性。非有摄故,如空华等。

    讲解:胜论师所执的六句义中,不属于实句的德等五句,应该不能离开心识别有其五句的自体。因为该宗自许德等五句,不是实句所摄。既非实句所摄,那就好像石女生儿一样。石女岂能生儿?不过是心识的虚妄想像而已(这是破诸句非实)。不属于有句的实等五句,也应当不能离开心识别有其五句的自体,因为该宗自许实等五句,不是有句所摄。既非有句所摄,那就好像空华一样,空中岂能有华?不过是心识所幻现的妄影而已(此破诸句非有)。

    论文十四:彼所执有,应离实等无别自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若离实等应非有性。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讲解:胜论所执的大有性,应当离开实、德、业等就没有另外一个大有性。何以故呢?因为他们自许大有性是非无,那就应当如实、德、业一样,不能离开另外有性。假如离开了实、德、业,那就应当没有大有性了,因为他们自许大有性是离开了实、德、业。既然离开了实、德、业,那便如同兔角一样,毕竟一无所有,那还成其为什么有性呢?如果说有性不是没有,那一定不能离开实、德、业,而另外有一个大有性。设若离开了有法另外有一个有的性,那就应当离开了无法另外也有一个无性。这话你当然不以为然,然而,‘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怎么可以说离此有法之外,别有一个有性呢?因此胜论所执著的有性,不过是虚妄计度罢了。并不是真的有个有性。

    论文十五:又,彼所执实、德、业性异实、德、业,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实、德、业性,异实等故,如德业等。又应实等非实等摄,异实等性故,如德、业、实等。地等诸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讲解:实、德、业,是同异性。如水和水是同性,水和火是异性。实、德、业性,是总同异性,地等诸性,是别同异性。以下破同异性的文字,不大好懂,我们先理出其中要点:即是实、德、业、地、水、火、风。实、德、业是总说,地、水、火、风是别说。

    胜论师所说的实上同异性,是离实体法上有的。这种道理决定不对,因为不可说这个同异性,不是实法上的同异性,和实体是异,德、业法也是如此。其次,如果同异性离开实法上而有的话,那么这个实也就不是实体上所摄,何以故呢。因为你们说不同实体上的同异性啊?实句解释过了,德字、业字也是如此。

    以上的总同异说过了,其次说别同异性。你们又说地上同异性,是离开地上法有,这个道理也决不对。你们不可以说这个同异性,不是地法上的同异性,和地是异,同离地法的水、火、风一样,如果同异性离开地法上有的话,那么你这个地也就不是地法上所摄。何以故呢?因为你们说不同地法上的同异性啊!地句是如此,水、火、风也是一样,这就是地、水、火、风别同异。

    如果实上的同异性,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那么实上当然也就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假如离开实体法别有一个实等的同异性,那就应当离非实等的法体,别有一个非实等的同异性了。这话你一定不认为是对的,那么‘彼既不尔,此云何然’?为什么说离开实等,别有一个同异性呢?所以你们所执著的同异性,不过是假缘施设而已,并不是真的有个同异性。

    论文十六:又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定有?设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讲解:胜论师六句义,实、德、业、大有性、同异性,已讲解如上,现在是破第六句义。胜论师执实等的五句义外,别有一个实在的第六句义,能使实等五句相属而不相离,名‘和合性’。又执实等五句是现量所得,和合则否。于此唯识家破他说:和合句义决定不是实有,何以故呢?因为你们自已说,和合句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实、德、业所摄。既是假法,那和龟毛兔角一样,毕竟没有所谓的和合性。前面的实、德、业等五句,你们自许是现量所得,现在以理推究,尚且没有实体,何况你们自许不是现量所得的和合义,而是实有的吗?如果你们执著和合也是现量境界的话,由前面种种道理说起来,这也不是实有。

    论文十七:然彼实等,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许所知故,如龟毛等。又缘实智,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实智等。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讲解:胜论所说的‘实’等句义,是离识而有实体的,又是能缘的心所知的现量境。所以唯识家破他说,你们所执的实等句义,不是离开心识别有一个实体的现量,而为能缘的心识之所缘得;因为彼宗自许是心识所缘知的境界之故。既为心识所缘知,那就如龟毛一样的离识无体。

    又,缘实句的智,并不是离开唯识实句的自体现量智所摄,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如同缘德、智等一样。缘实句的智是假智,缘其余五句的智,一样也是假智。由上面种种原故,所以胜论师所执的实等六句义,也都是随著自己的情执,虚妄施设。

    论文十八: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偏、常,能生诸法。

    讲解:印度有九十六种外道,归纳为十三家,除了数论、胜论两家外,大自在天也是其中一种,此在佛经中说是欲界第六天。大自在天王有三目、八臂,骑白牛,执白拂,是统理世界的主人。祀大自在天的外道,执此天体是真实、遍满、常住,能生一切法。

    论文十九: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讲解:唯识家对执于大自在天的外道,斥之为非理。如果你们执著的大自在天,能生起一切法,那决不是常住。凡不是常住的,决定不能遍满一切。凡不能遍满一切的,也决定不是真实。自在天体既是常遍,而且具备一切功用和能力,就应当于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如果要等待众生的欲望,或者要其他助缘才能生起,那岂不是以多法为因,违背了你们自许以自在天为唯一生因的主张了吗?或者众生的欲求和助缘也应当顿起,用不著相待,因为你们说是常有之故。

    论文二十: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讲解:外道除了数论、胜论、大自在天外,还有: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七种。这七种外道,都执著是永恒的,实有的,并具备各种功能,能生宇宙间一切法,所以也同破大自在天的前例一样,予以破斥。

    论文二十一: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讲解:外道除以上十种外,还有其余两种偏执的声论外道,一者是声生论,他主张声是常住,能够诠显一切法,这音声可以做为一切法决定量。二者是声显论,主张一切声性都是常住,但须要等待助缘而显才能发声,才能够诠显表示出来。

    以上声生论或声常论,所执都不合理。你们自许其声能表诠诸法,既有诠表,当然不是常住。因为不是一切时都有诠表,这岂不是和其余的一切外声一样要等待助缘,而后才能发声吗?内声尚且如此,其余的外声不必说也是无常.因为像瓶子和衣服一样,要待众缘齐备才能生起的。

    论文二十二: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讲解:还有一种外道,他们执著有地、水、火、风四大的极微,是实是常,能和合聚积生起粗色的果。所生的粗色,不超越一个极微的因量。这粗果虽是无常,而其本因的体却是实有。

    你们所执极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此不合理。所以者何?你们所执极微,有没有方向和分位呢?若有方分,则极微之体当像虫蚁爬行一样不是实常。若无方分,就应当像心王、心所一样,不能和合聚积生起粗的果色。既能生果,则能生的极微,就应该和所生的粗色一样,怎么可以说极微是常住呢?

    你们自己说,极微和合所生的粗果,是不能超越每一极微的因量。如不越因量,那就应当同极微一样的渺小,就不叫做粗色了。如果是这样,这粗果应当不是眼根所见得到的。既非眼根所见,岂不和你们自许眼根能见粗色的执著相违背了吗?

    论文二十三: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讲解:如果你们说这粗果色本来非粗,是因为许多极微和合之故,所以由本来不是粗色,而变成似是粗色,能为眼根所见所取。此理不然,因为你们所执的粗果色,既同一个本因极微一样渺小,就应当像极微一样没有粗德和合。再不然,就应当极微也和粗果色一样是粗德和合,好像粗果色一样,因为极微和粗果色之体相涉入,并没有两个处所的分别之故。

    假如你们说,果的粗色普遍的存在于自己的本因极微上,因为本因极微不止一个,而是许多个体的聚积之故,所以名之为粗。那么这个果色的体应当也不是一个,就如所在的本因极微一样,各住各的位子。如果这样,这果色还不能成其为粗,因为粗色既然同极微一样,那当然就不是眼根之所能见了。

    执极微实常的外道,又复转救曰:本因极微虽众多和合也不成粗,而果色则否,合使成粗,即是实有。唯识家再破曰:设若和合多分的果成为粗色的话,那么,和合多分的本因极微,也应当不成为细,足可构成眼根所见的粗境,那还要粗果色做什么?既然果是多分和合所成的粗色,就应当不是实有。如此,你们前曾执著果色不越因量,现在又执粗果是多分合成,这岂不是前后矛盾吗?

    论文二十四: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讲解:再说,粗色的果,和细色的本因极微,既然都是有质碍的东西,就应当像两粒极微一样,不在同一处所,怎么说是多分合成呢?若再诡辩的说:果和因的体虽是二,但能互相受人,果色能容受本因极微,本因极微也能容受果色,好像沙能纳受水,药汁可以用以镕入铜一样。试问谁会承认这沙铜的体能受水、药的谬论呢?当知水药只能入二粒沙铜极微的空隙里,不能入一粒沙铜极微之体。所以当沙受水时,二沙应即分离,铜受药时,应即变质。离则非一,变则非常。果色和极微互相受入,也是非一非常。

    假如说,粗色果其体整个是一,那么随便得到那一分时,应该得到了一切分。因为你们执著彼此是一体之故,得此也应如得彼。你们赞不赞成这种说法呢?如果不赞成,那就违背了粗果色体是一的道理。如果赞成,便与世间彼此非一的事实相违。所以你们所说的实法,无论是许与不许,都不能够成立,不过是随著虚妄情执的计度而已。

    论文二十五: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讲解:古代印度的外道有九十六种之多,不仅上文所破的十三种,即数论派,便有十八部之多。然而外道的种类虽多,究其所执的实有实法,归纳起来不过四种。第一种是数论外道。数论外道执二十五谛中的大等二十三谛,是所生的‘有法’,第一个冥谛是能生之性,这能生和所生之体,决定是一。论主认为此说没有道理,因为不可说一切法都是‘有’性,如果一切法都是有性,那一切法岂不都同有性一样,没有差别的法体了吗?这不但违背其自教三德(萨埵、剌阇、答摩),及‘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的宗旨,而且也违背了世间共许诸法差别的事实。再者,如果色等即是色等之性,那就没有青、黄、赤、白等的分别了。

    论文二十六: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讲解:前面说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论主已予破斥。又有胜论师执六句义中的有句是能生的‘有等性’,其余实等五句是所生的‘有法’,有法与有等性的体决定不同。论主仍斥为非理,因为不可执著一切法没有能生的性,若执一切法没有能生的性,当然也就没有依之所生之法,这岂不是像已竟消灭了的东西,连体性都没有了吗?这不但违背你们自教实、德、业等非无自体的宗旨,而且也违背了世间现见的所有一切。又如果色等没有色等的有性,那就应当像声、香、味一样,不是眼根所能缘之境。

    论文二十七: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讲解:论文中的‘如无惭等’,无惭指的是无惭外道,就是耆那教,为公元前六至五世纪间,尼乾陀若提子所创立。因该教信徒修裸体苦行,不知羞惭,故佛教毁之为无惭。无惭外道所执的,是一切法体的共相为‘有等性’,一一法体的别相为‘有法’。共相是一:别相是异,像无惭外道。此等执著也没有道理,你若执一,即同前数论等执一的过失一样;若执异,即同前胜论等执异的过失一样,一不是异,异也不是一:这二相既然相违,体也应当有别。否则,你这一异同体的二相,就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了。所以不可执著一切法都是同一个体,或者说一也是假、说异也是假,你们一定执为实法,这道理定然不成。

    论文二十八: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讲解:论文中的‘如邪命等’,邪命指的是邪命外道,创始人相传是六师外道之一的末伽梨俱舍梨子,他否认因果报应,自称正命(正当的生活),佛教斥之为邪命外道。邪命外道所执的,法和性既不是一,也不是异。

    论主斥此也无道理,因为非一就是异,非异就是一,非一非异的执著,同前面所破三家一异的过失是一样的。试问这非一非异的话,是遮遣之词呢?还是表显之词呢?设若是表显,就不应当双非,设若是遮遣,应当没有所执。若既遮又表,就应当是二相互违,非表非遮,就成为无意义的戏论了。

    同时,世间人所知道的,不是一,就是异。现在你说既不是一,又不是异,这就犯了世间相违过。一异俱非,也与自宗相违背。所以他们所说的话,由于上述原因,你们主张非一非异的话,完全是矫诈诡辩,苟且避过之词,凡是有智慧的人,不要谬许他们说的是离言自性。

    第四章释难破执.破余乘

    论文一: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讲解:前面讲的是外道的法执,此下讲的是小乘的法执。余乘,就是大乘之外的小乘各部派。有人问曰:大乘以外,其余的小乘部派,他们执著于离开心识之外,而有色等六尘诸法,怎么说是没有呢?

    论主答曰:小乘佛教的七十五法,除了不执著心王法和心所有法是离心而有,故不必破之,其余所执的色法、不相应行法及诸无为法,按道理说都是‘没有’。(注:小乘说一切有部,建立五位七十五法,其中有为法七十二种,一者色法十一种:为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无表色。二者心法一种。三者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含遍大地法十种,为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定。大善地法十种,为信、勤、舍、惭、愧、无贪、无嗔、不害、轻安、不放逸。大烦恼地法六种,为无明、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大不善地法二种,无惭、无愧,小烦恼地法十种,为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不定地法八种,为恶作、随眠、寻、伺、贪、嗔、慢、疑。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为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相、住相、异相、灭相、名身、句身、文身。无为法三种,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

    且说有部所执的十一种色法,归纳起来不过二种,一种是有对碍的色法,有部说是极微所成。一种是无对碍的色法,那就不是极微所成。

    论文二: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讲解:这对碍的色法,决定不是实有。因为能成的极微就不是实有。现在来研究这能成色法的极微,到底有没有质碍?若有质碍,就应该像花瓶、衣服一样,是假合而不是实有。若说没有质碍,应当同虚空一样,怎么可以和合起来成为花瓶、衣服呢?

    论文三: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力分。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讲解:小乘经量部计极微有方分,萨婆多部计极微无方分,极微即和合,和合即极微。论主破之曰:极微若有方向和位分,那必定可以分析,便不是实在有的东西。极微若无方分,那就如虚空一样,怎么能够和合为承光发影的粗色呢?例如早上太阳出来照到一根柱子,如果这柱子的东边承光,那西边一定会现影。承光和发影的处既不同,那么极微决定是有方分的。这是破经量部。又如当眼根见得或身根触得墙壁的这一面时,就不能同时见得触得那一面,你既然执和合物即是极微,今和合物有方分,所以极微也必然有方分。这是破萨婆多部。

    再者,诸极微无论细到什么样子,它总是物质,每一极微的周围,必定有上下四方等六分接触面(加上中心部分共为七分),不然的话,就没有众极微和集聚的意义。如果你说好像光影一样,可以互相涉入而为一粒极微,那就不能成为粗色。由此可知,极微决定是有方分。

    论文四:执有对色,即诸极极,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讲解:你们所执的有对色即是极微,那一定有方分。如果没有方分,应当如虚空一样,就没有障隔。果然如此,那极微便不是有对碍的色法了。以此之故,你们所执著的极微,必定是有方分,因为有方分便可分析,所以决定不是实有。因为能成的极征不是实有之故,所成的有对碍色,实有也不能成立。

    论文五: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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